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 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