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接收被判刑人案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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