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协议和本规定从台湾地区获得的证据和司法文书等材料,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形式证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