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一、总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一、总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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