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四、调查取证司法互助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四、调查取证司法互助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和相关材料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相关材料,立即寄送台湾地区联络人;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立即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告知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补充相关材料、内容或者在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