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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