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