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