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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