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