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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