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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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