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