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