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