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