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