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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