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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