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