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