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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