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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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