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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