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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