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