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