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