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1-03-23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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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