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