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04-09-17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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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