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