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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