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