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