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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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