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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