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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