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为本规定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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