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本人同意后协商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再次选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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