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需要,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均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辖区内不少于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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