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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