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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