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或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回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