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该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情况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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