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