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