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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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二条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三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六条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须附同下列资料:
(一)仲裁协议;
(二)申请人或者被...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七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八条 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十条 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十二条 本安排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