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交纳费用。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