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七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